关于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
来源: 民盟 发布时间: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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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涉法涉诉工作的新思路,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需要我们改变观念,改革办案机关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寻找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工作的切入点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等问题,探索总结和推广不同群体参与涉法涉诉工作模式。目前我国部份地区已推出了涉法涉诉信访第三方介入机制,正是遵循创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方法的思路构建多元息诉机制,对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极积作用。我们从司法改革为视角,对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的主体和方式等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是化解矛盾法治化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出现,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各级司法办案机关(尤其是法院)经常被当作对立面,司法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终局手段,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尤其是近年来我市、区县两级法院案件呈井喷状态的增长,对判决后的答疑和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各级司法办案机关虽然对涉诉信访投入很大,却很难从根本扭转涉诉信访形势。20156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决议以来,为实行社会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应当改变观念,改革办案机关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建立除律师以外社会各类人才、组织也作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需要我们改变观念,改革司法办案机关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二、涉法涉诉引入第三方参与是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的有效途径。

1、引入第三方介入机制顺应了信访者的心理期盼。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信访,其重要意义在于使案件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并使信访人得到了有效的法律授助,信访者在某种程度上对办案机关持有怀疑态度的情况下,引入中立方来参与这项工作,顺应了信访者的心理期盼。中立方参与,不仅仅是对办案机关的监督,也是对整个调处过程的监督,包括对那些“无理访、暴力访、过激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引入第三方介入机制实效已为部份地区实践所证明。第三方介入机制化解信访者矛盾,可以引导群众相信法律,寻求法律。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在化解矛盾过程中通过平息信访者的情绪,为化解个案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以律师为代表的第三方力量,还有南昌各级检察院开通“仲大姐”热线等等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第三方力量化解纠纷。

3、涉法涉诉第三方机制的运用,相对于传统的信访处理方式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增强信访者对法律公信力的认可。从形式上看,中立第三方参与改变了处理信访问题的格局,增加了信访者对调解工作的认可。二是有利于促进办案机关更好的履职。引入第三方介入机制可以促进办案机关扎实做好信访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原事件真相,厘清责任,从而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三、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激发对矛盾化解工作的主体的探讨

实践证明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虽然已有运行先例,但只是小范围、小规模的探索,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运行机制。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主体应当具有广泛性,涵盖社会的多个层次和领域,而并非仅限于律师,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减相应的参与主体,以更好地发挥第三方参与的作用。对此,我们结合当地的民间风俗习惯,选拔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的五个基本条件:一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二是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三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公正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四是熟悉本地区社情民意,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会做群众工作;五是工作耐心、细致、乐于助人,具有一定调解能力的第三方人士作为工作人员。重点选择六类人员:一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一些具有较高威性、有较强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的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和老同志;三是有当事人所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是为信访人所认可且威望较高、公道正派的人员;五是对事件来龙去脉熟悉的人员;六是中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鉴定人员。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类涉法涉诉的不同情况,选择最佳贤达人士参与涉法涉诉人员介入信访案件,借助第三方的威望和影响,通过深入、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信访积案得到化解或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四、强化对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第三方参与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分类建立第三方人员名册,在信访部门内部成立一个协调联络机构,统筹安排好该项工作。个案化解工作中第三方人员的确定,采取接受信访部门随机抽取或信访人自主选取的方式,从第三方人员名册中选定,以保证“依法、公正、中立”原则的实现。

五、第三方介入案件适用范围。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涉法涉诉案件均需要第三方介入,只有在调解遇到较大困难,单靠案件处理机关一家之力难以化解矛盾时才需要引入。具体说,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可以分如下五类:一是案件处理履行完所有诉讼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进入信访案件终结程序的;二是信访人与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训存在重大分岐,久诉不息的;三是经办案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正确的原处理决定不服服,并具有重复信访倾向的;四是因信访人心理上的偏执而对法律法规产生认识偏差,不接受办案人员解释疏导的;五是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介入的期他情形。

六、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第三方参与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的探讨

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从法律层面、监督视角、情感疏导等方面考虑人选。建议设置释法组、监督组、疏导组。根据案件数量情况,三个小组配置一定人员,每组各随机抽一人参与案件化解矛盾工作。释法组由资深律师和法学会专家等人组成,负责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和释法说理;监督组由人大代表表和政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办案机关进行监督;疏导组由有一定声望、擅长化解矛盾的社会人土、心理咨询师、退休老同志等组成,负责对信访人进行情感疏导。

中立的第三方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介入,实际上就是办案机关办案透明度公开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案件办理的多个阶段,以第三方介入为平台,运用参与接访、公开审查、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方式,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架起办案机关与信访人理解与沟通的桥梁,发挥办案机关信访部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

一是预约接谈。接谈是信访矛盾化解中的基础工作,通过接谈了解信访人的诉请,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基础。告知信访人要求第三方介入和自愿选择的原则,信访人可以选择第三方人员来参与自己信访案件的处理,也可以不选择。如果选择采用,信访人可以在第三方人员库中的三个组中各选一人。第三方可以通过接谈信访人、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由两代表一委员针对本案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提监督建议。

二是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释法组(专家咨询)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三是信访化解。信访化解是信访工作的终极目标,也是发挥第三方参与优势的重要途径。在信方人选择了第三方人员后,办案机关应及时与信访局联系,由信访局通知第三方人员到办案机关召开碰头会,由办案机关提供信访案件资料,介绍案件情况,以及办案机关所认定事实,提出化解信访方案,听取第三方人员的意见。第三方参与人员(监督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四是信访听证。第三方参与接访,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耐心劝导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案件听证分析会由办案机关主持,参加人员由办案人员、第三方介入人员和信访当事人组成,先由办案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和办案机关认为的事实,并宣读、出示相关证据。其次由信访人对办案机关所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再由第三方人员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释法说理,对办案机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分析,提出第三方意见供办案机关和信访当事人参考,并根据信访人的情绪进行有针对性的疏导,最后办案机关提出息诉方案。在还原案件真相后,办案机关应在听证分析上提出解决信访案件的方案,争取得到信访人的认同,在第三方人员的见证,与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听证可以增强信访工作的公开度,消除信访人对于办案机关工作的质疑,增强人民群众对办案机关工作的理解。

五是心理疏导。心理疏导是信访工作中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第三方人员(疏导组)的专业特长,对于长期无理缠访,存在特殊心理状况的信访人,提供心理前期疏导和咨询服务,并在具体工作中潜移默化地对其进行疏导,以缓解信访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情绪,促进信访矛盾化解。

六是帮扶救助。帮扶救助是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方式。可以于无声处化矛盾,平静心气消疑虑。这样既充分尊重了信访人的自主权利,又提高了案件办理结果的可信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访和缠访闹访,提高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效率。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帮扶救助方面,第三方的介入不仅有利于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而且可以保持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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