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决定准予咸宁市道教协会秘书长由张权变更为杨华,准予咸宁市道教协会办公地址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太乙村太乙观变更为咸宁市温泉路90号老工业局四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