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宁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来源:
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23-07-17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受理条件 | 所需资料 |
1 |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侨务部门(由县级侨务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 (一)已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二)有合法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三)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四)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我驻外使领馆对华侨在国外居留凭证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5.居留凭证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复印件;6.申请人在其拟定居地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在国内的经济收入或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8.两寸正面免冠近照;9.出入境记录原件;10.原户籍被注销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可为《常住人口登记》)或原户籍注销地;11.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12.拟定居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
2 |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侨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 | (一)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均视为华侨。(注:出国留学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均不视为华侨)。 (三)“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四)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 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3.居留凭证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复印件;4.我驻外使领馆对华侨在国外居留凭证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居住证明。 |
3 |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侨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 | 符合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身份 | 1. “三侨生”身份审核表;2.招生政策加分考生记录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居留凭证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复印件;5我驻外使领馆对华侨在国外居留凭证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6.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9.出入境记录原件。 |
4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有培训计划;(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规教义;(六)培训对象符合有关规定。 | 1.申请书;2.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3.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4.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以及证明文件;5.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6.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规章制度。 |
5 | 市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民宗委(由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居民户口簿(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工期安排、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及规划图纸;7.居民户口簿(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9.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6 | 市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民宗委(由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居民户口簿(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工期安排、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及规划图纸;7.居民户口簿(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9.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7 | 市民宗委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民族宗教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 《宗教事务条例》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 1.申请书;2.安全工作方案;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4.责任人对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符合条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5.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
8 | 市民宗委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一)捐赠不附带条件,例如提出参加特定类型活动、采取具体的行动;(二)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 1.申请书;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材料;3.捐赠使用计划; |
9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齐全;(二)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备案申请(宗教教职人员拟任宗教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申请,应自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1.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任职人员);3. 居民户口簿(拟任职人员);4.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5.拟任职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若拟任职人员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
10 | 市民宗委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1. 申请书;2.安全工作方案;3.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说明。 |
11 | 市民宗委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研讨会、讲坛、论坛等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研讨会、讲坛、论坛等,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范围。 | 1. 申请书;2.安全工作方案;3.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说明。 |
12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职人员拟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具有较高的宗教修养,爱国守法,其健康状况、年龄等能够胜任职责要求。 | 1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2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3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13 | 市民宗委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1、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齐全; 2、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备案申请(宗教教职人员拟任宗教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申请,应自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任职人员) 3居民户口簿(拟任职人员) 4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5拟任职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14 | 市民宗委 | 民族成份变更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 1.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公民本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父亲);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母亲);5.居民户口簿(公民本人);6.居民户口簿(父亲);7.居民户口簿(母亲);8.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9.父母的关系或抚养证明(18周岁以下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提供)。 |
15 | 市民宗委 | 民贸、民品企业申报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国家民委关于实施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 《国家民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并报送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民委发〔2018〕49号 | 符合《国家民委关于实施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文件要求 符合《国家民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并报送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民委发〔2018〕49号)文件要求 | 1.企业申请报告;2.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5.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产品分类清单;7.经销商品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照片;8. 2019会计年度企业第三方审计报告;9.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9. 2019年度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销售情况专项表;10.申报企业承诺函;1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类企业备案文书。 |
16 | 市民宗委 |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咨询 | 公共服务 | 省民宗委;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申请人对《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出疑问,如民族成份如何变更、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流程; | 1.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咨询申请。 |